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水平,強化內部治理,促進審計質量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文件修改發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在人員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管理、技術標準和質量管理、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實施實質統一的管理體系。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設立的分支機構、內設部門、業務團隊進行一體化管理。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一體化管理制度體系并確保有效實施,在合伙協議(公司章程)中明確一體化管理要求。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對會計師事務所實行一體化管理負主要責任。
第五條 財政部和省級(含深圳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將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情況作為對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有效開展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水平綜合評價,督促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提升一體化管理水平提高審計質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實施統一的人員管理制度,制定統一的人員聘用、定級、晉升、業績考核、薪酬、培訓等方面的政策與程序并確保有效執行。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員業績考核、晉升和薪酬政策應當堅持以質量為導向,將質量因素作為人員考評、晉升和薪酬的重要因素。
第七條 設立分支機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分支機構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關鍵管理人員實施統一委派、監督和考核,在全所范圍內實施統一的人力資源調度和配置。
第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實施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制定統一的業務收費、預算管理、資金管理、費用和支出管理、會計核算、利潤分配、職業風險補償機制并確保有效執行。業務收費應當以項目工時預算和人員級差費率為基礎,嚴禁不正當低價競爭。
職業風險補償機制,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應對職業風險建立的制度、程序,包括職業責任保險購買、職業風險基金提取與使用等。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堅持以質量為導向,對合伙人實施業績評價、考核晉升和利潤分配。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實施統一的合伙人業績考核政策與標準,確保全體合伙人在統一的“利潤池”中分配,禁止以費用報銷代替利潤分配,不得以承接和執行業務的收入或利潤作為首要指標,禁止"各自為政"、"分灶吃飯"。
"各自為政"、"分灶吃飯"是指分支機構、業務分部、業務團隊或合伙人給會計師事務所上交管理費后,其余業務收入自行分配的行為。
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實施統一的業務管理制度,制定統一的客戶與業務風險評估分類標準、業務承接與保持、業務執行、獨立性與職業道德管理、報告簽發、印章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與程序并確保有效執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為每個審計項目投入充足的資源,保證不同層級員工工作負荷合理適當。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實行矩陣式管理,即結合所服務客戶的行業特點和業務性質,以及本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的地域分布,對業務團隊進行專業化設置,以團隊專業能力的匹配度為依據分派業務。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實施統一的技術標準與質量管理制度,制定項目咨詢、意見分歧解決、項目質量復核、項目質量檢查、質量管理缺陷識別與整改等方面的政策與程序并確保有效執行。技術標準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制定并統一施行。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所統一的技術標準執行業務并出具報告。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明確項目質量復核人員資格條件并建立合格人員清單,確保項目質量復核人員獨立于項目組,并在全所范圍內統一委派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質量復核人員的人選,以及相關人員的業績考評、晉升與薪酬不受被復核或檢查的項目組的干預或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統一安排質量檢查抽取的項目和執行質量檢查的人員。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統一開展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與維護,通過持續有效的投入,維護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實用性,以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審計作業效率與質量,提升獨立性與職業道德管理水平,保障一體化管理體系有效實施。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信息系統核心功能或子系統包括但不限于:審計作業管理、工時管理、客戶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獨立性與職業道德管理、電子郵件、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等。會計師事務所的系統服務器應當架設在境內,數據信息應當在境內存儲,并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等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增強信息化管理能力,服務一體化管理和治理決策。
第三章 評價與檢查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定期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評估指標具體評分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評報告。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應當對自評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年度報備工作有關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送。
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評估指標具體評分標準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對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自律檢查過程中,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評估指標具體評分標準對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情況進行評價。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加強信息共享、開展聯合監管,避免對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情況重復檢查評價。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當配合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評價,如實提供工作
底稿、相關資料及電子數據,不得拒絕、延誤、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情況自評結果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及注冊會計師協會檢查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一體化管理情況檢查評價過程中發現的會計師事務所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一體化管理的自評結果和檢查評價結果作為一體化管理整改提升的重要依據,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和檢查整改工作,不斷提升一體化管理水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一體化管理評價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二十一條 進一步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排名機制,將一體化管理檢查評估結果作為排名的重要依據,引導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加強內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管理檢查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的依據,并作為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確定檢查方式等的參考。
第二十三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會計師事務所一體化檢查評價工作中,違反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